借款被拖欠,律师追回全部借款
2015-12-18 来源: 浏览:0
【案情简述】
2011年12月11日,沈某与荣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荣某向沈某借款112万元,借款期限为90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计算,逾期未还款的按未还款总额每日三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由荣某以其房屋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由四川某贸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2月12日,双方对荣某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月20日,蒲某与荣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荣某向蒲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0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计算,逾期未还款的按未还款总额每日三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5月4日和6月12日,荣某向蒲某出具书面借条,向蒲某分别借款50万元和19万,约定2012年8月3日前归。上诉款项到期后,经在债权人多次催告均未归还,蒲某委托本所律师黄全文、冯荣为其代理相关事宜。
【代理思路】
积极收集和核对相关证据,为委托人争取损失的最大赔偿。
【案件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1、对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除借条外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转款凭证以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如无转款凭证应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对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如能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更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故在办案中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